房屋直接增層改造的結構設計
1970-01-01 08:00:00 來源: 點擊:1565 喜歡:0
河南房屋改造工程中直接增層改建的時候,應盡量減少增層對原承重結構產生不利的附加應力及變形。根據多年來河南房屋改造工程的實踐經驗,吉恒河南加固公司認為采用直接增層方案時,增層的結構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對于多層磚房結構(指多層粘土磚房)、底層框架和多層內框架磚房結構、多層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可采用直接增層方案且應符合下列原則:
(1)當原承重結構的承載力及剛度能滿足增層設計要求時,可不改變原結構的承重體系和平面布置。
(2)為充分利用原結構的潛力,將非承重墻改為承重墻,形成縱橫墻共同承重的結構體系,但不得采用將上層承重墻布置在下層無承重墻體的方案。
(3)增層部位應盡可能采用輕質材料以減少荷載。
(4)可增設新的承重墻體或柱承受增層荷載。
(5)可外擴結構增層。
(二)多層磚房增層后的總高度和層數限值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并根據原建筑物的加固狀況適當調整。
(1)多層磚房的增層,當抗震墻不能滿足規范要求時,應增設抗震磚墻或夾板墻。
(2)多層磚房的局部尺寸不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要求時,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固:全部或局部堵實洞口,并與舊墻體有可靠拉結;采用夾板墻,加鋼筋混凝土框套,框套混凝土最小厚度為120mm,墻厚240mm時其配筋不宜小于4φ10,墻厚370mm時配筋不宜小于6φ10,箍筋φ6.間距不宣大于200mm;當承重窗間墻及承重外墻盡端增設構造柱時,洞口可不作處理。
(3)當原多層磚房的圈梁設置不符合抗震設計要求時,應增設外加圈梁或鋼拉桿。
(4)當多層磚房的原有構造柱的設置不滿足抗震要求時,應外加構造柱。
外加構造柱與墻體應可靠拉結,拉結位置宜在每層1/3及2/3層高處且間距不大于1m,并用脹錨螺栓或壓漿錨桿與橫墻拉結;無橫墻處的外加柱應與樓(屋)蓋進深梁或現澆樓(屋)蓋可靠拉結。
構監柱在地坪下應設置基礎,可沿柱截面三個方向各加寬200mm以上,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下不應小于500mm,且不小與凍結深度; 柱基礎應在外墻基礎及室內地坪處用壓漿錨桿或銷鍵與外墻基礎拉結。
(三)底層框架和多層內框架磚房增層時底層全框架上部磚房的結構形式只適用于非地震區。在地震試應采用底層為框架——抗震墻、上部為磚房的結構形式。
底層框架磚房和多層內框架磚房的杭震橫墻的最大間距,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吉恒河南房屋改造加固公司認為,底層框架新增抗震墻應沿縱、橫兩個方向均勻對稱布置,且第二層與底層側移剛度的比值,在地震烈度為7度時不應大于3,8度和9度時不應大于2;新增抗震墻應采用鋼筋混凝土墻,并與原框架可靠聯結。
(四)多層內框架磚房的增層,可根據需要在外墻設鋼筋混凝土外加柱,外加柱與梁的連接宜采用鉸接。在地震區,框架的配筋及梁、柱節點必須滿足杭震構造要求,當不能滿足時應在加固后進行增層。
(五)多層鋼筋混凝土房屋增層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在地震區,不得采用多層鋼筋混凝土屋上增設磚砌體房星的增層方案;而多層鋼筋混凝土房屋的增層宜采用框架——抗震墻結構,新增設的抗震墻應采用鋼筋混凝土墻,并與原框架可靠聯結。
(六)外擴結構增層時外擴結構與原結構之間必須聯結可靠,形成新的整體承重結構,確保整體共同承受荷載,地震區還應滿足抗震規范的有關規定。
根據場地地質條件和承重結構的具體情況,新舊結構應分別選擇合理、可靠的基礎方案。外擴結構的基礎應按新建工程基礎對待,且應防止對原建筑物地基基礎造成不利彩響,愿建筑物的基礎與外擴結構基礎應保持均勻沉降。